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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生日宴饮酒后死亡,同桌饮宴者应担责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17年12月08日   作者:杨江娇

  2016年4月,被告王某、张某、孙某、赵某及死者郭某,应被告胡某甲邀请,在被告胡某乙承包的院落内参加被告胡某甲的生日聚会。除被告张某外,其他人均在聚会过程中饮酒。当晚9时40分,死者郭某已饮用高度白酒五两、啤酒两瓶。当晚11时左右,聚会结束,被告王某、张某、孙某、赵某及死者郭某准备离开时,被告胡某甲、胡某乙发生争吵,被告胡某甲跑到院外。被告王某、孙某、赵某、张某及死者郭某为追回被告胡某甲跑出院落。各被告找到被告胡某甲后,发现死者郭某不见了,后在附近水塘里发现郭某,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涉案水塘归被告东营区某村委会所有。死者郭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
  经审理,法院认为,生日聚会的院落至路边照明设施缺失,且附近存在水塘,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。被告胡某甲、胡某乙、王某、张某、孙某、赵某作为生日宴会的组织者、参与者,在死者郭某饮酒后,根据善良风俗原则,均负有妥善照料、警勉并通知其家属的义务,各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被告东营区某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者,应在水塘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,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死者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清楚自己的酒量、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,但其忽视饮酒的危害,过量饮酒,应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东营区某村委会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被告胡某乙承担6%的赔偿责任,被告胡某甲、王某、张某、孙某、赵某各承担5%的赔偿责任。被告东营区某村委会不服该判决,提起上诉,东营中院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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